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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发现更多合作机遇,新中关系历久弥新******

  (中国这十年·他论)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发现更多合作机遇,新中关系历久弥新

  中新社北京9月1日电 题: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发现更多合作机遇,新中关系历久弥新

  中新社记者 肖欣

  “2022年是新西兰和中国建交50周年,我们庆祝两国为推动建立积极广泛的双边关系所取得的成就。新中关系历久弥新。”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在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我们发现了更多机遇,可以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过去10年间,双边贸易增长3倍多,尽管面临新冠疫情的挑战,去年的贸易额依然达到370亿新西兰元。”傅恩莱举例说。

  她强调,一直以来,新西兰都坚定地倡导自由贸易,并通过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来支持自由贸易的发展。“在世贸组织(WTO)这一具有预见性的架构之下,通过双边的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这样重要的、富有影响力的国家开展贸易,新西兰对这样的机遇表示欢迎。”

资料图为新西兰城市景观。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资料图为新西兰城市景观。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

  事实上,在过去几十年间,新西兰与中国共同抓住了“以强大的双边经贸为两国繁荣作出贡献”的机遇。新西兰在发展同中国的关系中开创多个“第一”:第一个同中国结束“入世”双边谈判,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第一个同中国启动双边自贸协定谈判并签署自贸协定……“中国是新西兰最大的贸易伙伴”,傅恩莱表示,“正如阿德恩总理所说,这是我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

  她指出,新西兰—中国双边自贸协定于2008年生效,在两国都取得巨大成功。自贸协定为两国之间更广泛的、互惠互利的经贸关系奠定基础。过去10年间,双边贸易增长3倍多,贸易状况相对平衡。

  新中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于今年4月7日正式生效实施,再度为双边关系“添砖加瓦”。在傅恩莱看来,两国双边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的签署和生效“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了新中经济关系”,“翻开了两国建交50周年的新篇章”。

资料图为新西兰自然风光。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资料图为新西兰自然风光。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

  她指出,在原版自贸协定项下,98%的新西兰出口产品、100%的中国出口产品已经实现“零关税”,不过,在过去10年间,贸易迅速发展,出现一些新事物,在原版自贸协定达成之时,未能将这些新事物纳入其中。《升级议定书》除在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方面做出改进外,还通过简化手续、缩短时间、降低企业成本等措施,进一步提升两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在升级版协定项下,双方还承诺在新的领域展开合作,包括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竞争政策等。

  “对新西兰来说,此次协定升级是我们为推动疫情后经济复苏而开展的系列工作的一部分。对于新西兰这样一个依赖贸易的小型经济体而言,与贸易架构和基于规则的国际体系相关的承诺非常重要,在新冠疫情导致全球多个经济体承压的大环境下尤为如此。”傅恩莱说。

  据傅恩莱介绍,在双边自贸协定及其升级版框架下,两国建立自贸区联委会等正式机制,就持续改善双边贸易方式进行磋商,通过举行不同层级的正式对话,广泛探讨经贸问题。她期待着今年再次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也期待在疫情过后,两国经贸各界再次在线下会面。

  傅恩莱同时指出,新西兰和中国在农业、气候变化、科技、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也是两国关系的重要支柱。她特别提到两国科学协作保护候鸟的“趣事”说,“每年春季和秋季,斑尾塍鹬、红腹滨鹬等在两国之间迁徙的鸟类让我们相连。在这些鸟类南北迁徙的过程中,中国提供了不可或缺的觅食场所。我们在使馆的社交媒体账号中介绍候鸟的故事,以及两国如何共同努力保护这些勇敢的小鸟飞行家。”

资料图为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资料图为新西兰驻华大使傅恩莱。 中新社发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供图

  新西兰与中国在历史文化、社会制度上有着差异,对一些问题也持不同看法,如何实现求同存异,摸索出互惠共赢的相处之道?从外交官的专业角度,傅恩莱给出的答案是,“我们以建设性、专业性和常态化的方式解决问题。”她相信,“我们将继续寻求在共同利益领域进行合作,造福两国人民。尽管面临着新冠疫情带来的挑战,新西兰仍有大量机会在共同利益领域深化与中国的合作。”

  从个人经历的角度,她更强调,“长久以来,两国关系的核心之处,便是人与人的交流”。

  20世纪80年代中期,傅恩莱刚刚大学毕业,依照新西兰大学毕业生海外体验的传统,她“很想去海外体验一番”,尤其是东方。“我对中国的历史、文化和语言充满好奇”,傅恩莱回忆说,“我曾在1985年到1986年间在古城西安授课,这段经历让我对中国有了一些了解,自此我对中国也越发感到好奇。我非常幸运地得到一项政府间奖学金,先是在北京语言学院学习汉语,之后又到北京大学继续深造汉语和法律。”

  回顾留学经历和自此开启的与中国近40年的“缘分”,傅恩莱认为,“尽管语言和文化不尽相同,但交流让我们了解到彼此的共性,为我们从不同角度看世界提供绝佳的机会”,更重要的是,“收获了很多终身难忘的友谊”。

  她告诉记者,“从19世纪有来自中国的先驱者到新西兰定居以来,在新西兰的华人群体已接近25万人,支撑着蒸蒸日上的人文交流。回望新中交往的历史,像路易·艾黎这样的故事时刻提醒着我们,两国外交关系的基石是什么?是人。我们有一句毛利谚语:这世界上什么才是最重要的呢,是人,是人,还是人。”

  “今天,我们铭记这些故事,延续他们的精神。”傅恩莱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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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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